圖片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g/g8vn3
隨著用自己小小的力量協助烏來一群被棄養的黃金 陸續得到安置後
接下來的屏東事件 徹底崩潰了我向來自傲的冷靜和理性
忍了幾天的眼淚 終於潰堤而下
以下畫面讓我激動到發抖 眼淚狂飆
請你們做好心理準備在點閱
http://www.wretch.cc/blog/amanta&article_id=6674326
http://www.wretch.cc/blog/amanta
關於官員互踢皮球 又覺得狗是那個惡劣繁殖場的私人財產
如果將狗帶出來是侵犯私人財產 比虐待動物更嚴重
我真氣到快吐血 剛跟Lily在MSN小聊一下
她建議大家投書到農委會http://www.baphiq.gov.tw/
明明有相關法令可以救狗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隨著用自己小小的力量協助烏來一群被棄養的黃金 陸續得到安置後
接下來的屏東事件 徹底崩潰了我向來自傲的冷靜和理性
忍了幾天的眼淚 終於潰堤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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