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news 更新日期:2009/01/31 15:05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目前國人大多已有著作權的觀念,但對細節則是大多不了解,例如在餐廳、旅館、醫院、小吃店、賣場、便利商店、客運、遊覽車等公共場所聽廣播有沒有違法的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如果是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效果者,並不涉及利用著作行為,也沒有授權或付費問題。

在營業場所聽廣播或播放電視節目,在台灣是很普遍的情形,節目中的音樂(詞或曲)、錄音、視聽作品等著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由於業者播放音樂會有利用他人的著作產生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效果,原則上應取得授權,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智慧局表示,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也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例如三、五好友在家看DVD,唱卡拉OK,或不收費或支付報酬的公益活動中公開演出)。

不過,智慧局指出,營業場所如果在接收電視或廣播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都能收視或收聽,而另外拉線加裝喇叭、音響設施或增加視訊設備等,擴大原電視、廣播播送的效果,則屬於另一個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的著作利用行為,就必須要取得授權才合法。

另外,即使購買的是正版CD,但只要是打算在營業場所播放,因涉及公開演出行為,仍應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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