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一條生命簡單,但養他一輩子卻是個沉重的負荷.
業界有不少像我一樣,愛狗.救狗.默默幫助貓狗的人.
我們沒有作秀要求掌聲,但不要汙衊我們的職業與專業.
我們的愛心與付出,教育消費者的心力也不容抹煞.
嚴格自我要求,專業的培育經驗與服務態度.
沒有實際運作專業經驗的人,根本沒有資格參予立法.
身為寵物業界的一份子,希望大家團結起來,加油!!!
此文乃為台北縣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發布
請用不同角度去見解,文中不光是寵物業者的心聲.
一、為何指定”特定寵物”只有「犬」?其理由/適法性/目的為何?請告知我們-寵物業管理辦法再次修正之真正目的。
1. 解決流浪狗問題,難道沒有其他流浪寵物(貓鳥魚)問題,難道流浪狗都是這些合法業者造成的。
2. 犬虐待事件,請提出數據告訴我們究竟多少虐狗或流浪狗事件是業者所為,佔整體事件之比例為何,既然已有罰則處罰那些虐狗者,就請嚴格執行,為何拿所有合法業者共同受罪。
3. 若只有”犬”被指定為特定寵物並投注了許多關愛與保護舉措,是否相對地對其他類寵物產生排擠效應,棄於角落毫不關心?公平嗎?
特定寵物之指定若無正當理由,將申請行政救濟或解釋等法律上抗辯,嚴重之流浪狗問題是否都算在寵物業者頭上,業者非常不認同。
二、只有屈就動保團體不食人間煙火之嚴苛「管理辦法」與重罰,卻沒有提出對合法寵物業相對之「輔導辦法」或如同其他農畜業受天災病變或市場價格崩盤之「補助辦法」,殊為不公。
1. 請農委會高官告訴業者,寵物業到底要如何經營?請農委會提出一套「輔導辦法」或「經營準則」。
2. 寵物業相關從業人數眾多,景氣低迷加上若業者因農委會之規定而活不下去時,麻煩農委會幫這些業者提供「寵物業轉業輔導」。
3. 台灣非疫區,犬隻素質頗佳,為何農委會不重視台灣犬隻若能外銷所能帶動之商機與外匯(如同德國/日本/美國)請提出「犬隻外銷賺取外匯鼓勵辦法」。
請農委會重視多數寵物業者的辛勞,不該屈就少數所謂”動保團體”不切實際的意識形態。
三、有無屈就特定團體或圖利特定專職人員之嫌?
1. 寵物業管理辦法再次修正,其規範內容卻一再偏離與緊縮,把寵物業當成寇讎,如同八大行業般,到底其規範內容是否經過審慎與廣泛之公聽與辯證,還是只是所謂”動保團體”之意志表徵,公平嗎?合理嗎?
2. 規定未來繁殖場需聘請獸醫或畜牧技師(犬隻是畜產品嗎),難道他們比業者更有飼養經驗嗎,真的有此需要嗎,有公定收費基準嗎,若找不到這些特約人員,請問怎麼辦,是否讓業者跑路算了。
3. 未來特聘之獸醫或畜牧技師,到底是屬於駐場或顧問性質,是否須負起繁殖種犬之醫療健康照料,是否必須承擔犬隻買賣之後續責任,此類專職人員之聘任成本,是由業者承擔或由農委會補助或全額吸收,目前均未確定。
4. 所謂甄選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請問其義務人員遴選標準為何,目前犬協會或公會幹部是否亦有被遴選資格,其權力將無限擴大嗎,
公正不阿的基準必須是由具有公權力及專業公信力之防治所人員擔任,絕對不能是那些帶著不友善、不合理之超高道德訴求、有偏見之義工或流浪狗媽媽(爸爸)等人士,否則突增雙方衝突與業者權益受損,
而動保檢查員之稽查標準亦須提供書面資料讓業者知曉與遵循,亦不能隨時隨地就闖入民宅,如同警察即使要搜查也要搜索票,台灣絕非專制之警察國或共產黨,
狗有狗權,合法業者難道沒有任何一絲人權嗎,請問憲法保障的不就是基本人權嗎。
5. 再者,若因動保人員不正確或具有主觀偏見而造成業者無形商譽或有形營運受到損害時,請問有無公正第三者仲裁機制及相關賠償措施。
堅決反對由非公部門之社會人士或微募之義工擔任此職,且業者已面臨生存困境,農委會之嚴苛政策,簡直就是雪上加霜。
四、種犬先天或遺傳疾病之篩檢,若檢查通過後,業者是否日後不必背負所謂黑心狗店原罪。
1. 請由農委會所屬中央機關或公家單位或指定之獸醫執行篩檢,並條列必檢項目個項合理標準,如此才具備讓業者與消費者都能接受之公信標準,否則不同獸醫間會有不同見解,倒楣的都是賣狗的業者。
2. 犬隻買賣需建立健檢記錄並保存3年,請問理由及目的何在。
3. 每次買賣均需完成登記,相關登記手續費用誰來負擔。
4. 請農委會明確告知未來那個單位是犬隻買賣糾紛發生時之仲裁單位。
5. 社會大眾普遍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要求記錄買賣資料之措施,將使得消費者買狗之意降低。
6. 客戶會擔心其資料外洩而拒絕登記或留下假資料時,請問如何處理。
五、是否可以更專業之角度,確切瞭解犬隻植入晶片的影響層面。
1. 請問農委會長官大人們,您們飼養過狗嗎,否則怎麼如此不瞭解狗。
2. 6個月齡以下或剛離乳之幼犬(尤其是小型犬種),宛若您家中之可愛嬰幼兒,
怎堪植入晶片此類大侵入型注射時帶來之疼痛、緊迫、感染、發炎、腫脹、猝死、產生副作用等不可預知之風險,
此類風險究竟要由消費者或是業者承擔,還是可因為符合政僚之不當政策之故所造成業者之損失應由主管機關來承擔。
3. 請問長官,您會自已動手替您的嬰孩打預防針嗎,若植得勢在必行,請務必考慮植入之適當月齡(各大小類型之犬種,對植晶緊迫之感受度,截然不同),畢竟此植晶過程是有風險的。
4. 植晶過程事實上就是一種醫療注射行為,寵物業者八以也八可能更不願意自行植晶,因為將可能會被消費者誤認為醫療行為
,再者,植晶過程相較一般簡單之藥物注射需要更專業技巧,寵物店從業員工未必敢自已施打或具備此項技術,故強烈要求由防治所或其特約動物醫院執行,
試問,業者若因植晶而倒楣地造成幼犬腫脹發炎等非故意之傷害,難免又會被那些動保人士冠上虐待之名吧,
若造成幼犬重大傷害或死亡時,又將是何者須負此責,
此外寵物業者並無寵登電腦連線作業及設備,只有植晶而無同步之寵登程序,徒增紛擾不便,因此,若無適當及配套之措施,那又是擾民一樁。
5. 晶片植入及寵物登記乃屬政府既定之推動政策,其費用應由農委會全額助,不應讓業者加重負擔,如此才具有實琪之鼓勵誘因。
不熟稔或不適當的晶片植入舉措,對幼犬就是另一種更可怕的虐待,更是對幼犬成長及生存權利的扼殺。
六、農委會是寵物業者之溝通橋樑還是終結者。
1. 寵物業者中難免有極少數害群之馬,就像高尚的醫界、教育界等也有劣端邪人,一般對那些惡劣業者,我們贊同施以最嚴厲處罰,但請不要用有色的歧視眼光與制度來否定絕大多數兢兢業業的合法業者。
2. 大多數業者開業緣由絕對是,因天性愛狗而產生興趣養狗累積養狗經驗具備養狗專業憑藉理想而創業,
寵物業只是社會上眾多業種之一,賺取合理利潤養家活口,絕非暴利行業,在目前景氣下,或許有些店家整月盈餘都比不上一位農委會基層員工,更何況毫無退休保障,
試問,坊間存在不少靠著擺攤賣小吃而成巨賈富人者並可傳承3代,但有誰因經營買賣寵物而成為富豪並可因此而鼓勵其後代子孫繼續傳承呢。
3. 請農委會釐清動保團體之社會議題界面與寵物業之商業市場結構之真正意涵,確切體認二者間之相互差異與影響層面,
不要只為了矯釋社會議題之高貴面或衝高犬隻晶植及寵登續效而扼殺了寵物業者卑微的生存空間。
4. 嚴苛的寵物業管理辦法或許可讓業者陸續活不下去而短暫解決極少數之流浪狗問題(因純種狗只佔流浪狗之少數),
但是流浪狗的問題根源是出至寵物業者嗎,農委會難道不知道業者皆從事純種狗營業行為嗎,那麼流浪狗問題為何要業者來承擔呢,
農委會若執意實施新修訂辦法未經多數決、完整且一致性討論之,社會也會先多出眾的失業流浪漢,再者流浪漢們無力飼養下去之純種狗也將淪為流浪狗,可怕又龐大的社會成本流浪漢與流浪狗的悲歌,流浪漢比流浪狗更可憐,因為沒有人會為流浪漢發聲。
七、是否只存在防弊大於興革的負面心態來制定管理辦法,對業者卻是重監督而輕輔導。
1. 農委會舉著建立商業倫理義務、減少無辜動物之犧牲、減少寵物買賣糾紛等理直氣壯之旗幟,修訂出幾乎集結了世界寵物先進國中最嚴格規定而成之另一項台灣奇蹟
「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究竟是本其所謂之彈性順應社會時尚之變遷還是以鴕鳥心態企圖逐步戕害寵物業發展與存在空間,請農委會告訴我們此草案本究竟是如何草擬與通過的。
2. 農委會是所有業者之主管機關,其重要性宛如業者之父母官一般,在官方加強監督寵物產業之終極管制下,所有業者共同承擔了社會,尤其是動保團體不友善眼光,被汙名化與妖魔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也就理所當然地被加諸了許多負面表列式的罰則,
試問我們的父母官農委會中已為人父母者之長官們,一個在打罵教育環境下長大之小孩,長大後會是個有用的社會棟樑嗎,您會如此對待自己的小孩嗎。
3. 一個國家之寵物產業鍊發達與否代表其國民所得高低與社會之進步繁榮程度,農委會對業者監督規範與處罰措施如此嚴格,是否也應提出相對之振興產業發展或獎勵措施,
違規犯錯之業者固然要受罰,但那遵循規範之業者是否更要實質鼓勵呢,
希望農委會亦須提出獎勵措施,例如目前之優良酪農或十大傑出農民等激制度,如此農委會才是賞罰分明、有效率、肯為寵物業者服務之公正政府機構。
八、難道農委會官員心中只顧表面政策之實施而不顧人民死活。
1. 拘尼於政令表面而不切實際考量人民之立場,實為官僚作風並有負老百姓所託。
2. 犬隻繁殖、買賣屬正當產業,世界各先進國家無一不如此,為何農委會明知法令之不夠周延,讓早期存在之業者無法合法化,而不予訂立輔導辦法,反而更以嚴苛之修訂辦法扼殺業者,讓願意合法而無法辦理之老百姓業者性何以堪。
3. 欲成為寵物業者,必須心地善良、有愛心、有耐心方可為之,他們是寵物的保護神,透過悉心的呵護與照顧,方可成就其出生並健康成長而予買賣行為,只為呵家人溫飽,期間之心力付出,非業者所能想像,實屬難難能可貴。
九、沒有經過廣泛公聽與深度辦證之管理辦法,就是欠缺公平、公正、公理的粗暴錯誤政策。
1. 請問97/04/01所提出之「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條文是如何產生的,
為何最具息息相關之寵物業者或相關公會代表未曾受邀參與研擬草案條文,為何只是在會議前幾天臨時被通知參與討論既定之條文,
是否這是農委會與動保團體間之默契作業,欲置業者代表無所適從而草率涵蓋過關。
2. 台灣20多縣市中目前只有6個縣市有成立相關產業公會,進而有獲得與會機會,但比例上如此之低(不到全國1/4),並無法完全具代表性,
例如:目前尚無產業公會組織之嘉義縣市、台南縣、高雄縣市及屏東地區之合法業者,皆因未接獲通知而均無置喙表達之機會,難道又是政策上的重北輕南。
3. 4月1日討論會中之與會人員或團體,是否或符合比例原則,請提出邀集討論之參與比例如何決定,是否具有廣泛與公平之參與發表層面,否則此項討論只算是初步結論,而並非決議。
4. 若此討論會未經合法、正當、正確之加開程序,而斷然逕自議定相關管理辦法之修正結果,或者認為寵物公會代表既已與會就形同已然同意,丐委會相關承辦單位不僅失當且有瀆職之嫌。
5. 若因政府機關行政程序之草率與疏漏,而造成業者權益受損,逼著業者不惜訴諸司法救濟或走上街頭,這將是國家之不幸,然而誰來承擔此社會成本之付出。